2026年04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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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受教育权保障:挑战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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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心颖

    数字化浪潮深刻重塑着教育形态,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传统宪法权利,其内涵与外延也在此进程中被进一步型塑。“如何在数字时代有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成为教育法学领域的重要议题。

    数字化技术为受教育权的实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从权利实现形式来看,远程注册、数字教材使用、在线学习评价等新形态,使入学机会权、教育条件权等传统权利内容得到扩展。从权利价值取向来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推动教育从“以教为中心”转向“以学为中心”,个性化学习路径的构建与自适应学习系统的实践也凸显出受教育权中的学习自由属性。受教育权正经历向学习权的价值转向,对终身学习时代公民教育权益的保障需求作出了积极回应。

    然而,技术赋能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挑战与风险。数字鸿沟问题依然严峻,接入鸿沟、技能鸿沟与内容鸿沟的多重叠加,可能导致既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状况被技术进一步放大;推荐系统的“信息茧房”效应、基于存在历史偏见的数据集形成的算法歧视,可能限制学习者的视野、损害教育评价的公平性;数据伦理与隐私保护方面,面部识别、行为模式等敏感信息的广泛采集与使用,一旦失范便可能危及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此外,技术过度依赖导致的师生情感交流缺失、教育过程被过度商业化、学习沦为“刷分刷课”的形式主义等教育异化风险,都构成了对受教育权的新型挑战。

    面对上述挑战,构建系统化的保障机制势在必行。首先是法律保障的完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对学习权的保障尚缺乏直接依据,多借助受教育权、平等权等条款间接实现。未来立法应强化算法透明度,明确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健全反算法歧视条款,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列明各主体权利义务与侵权救济路径。其次是归责系统的建构。数字化时代,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已从传统的国家、学校扩展至平台与企业,责任边界趋于模糊。对此,应当建立明晰的多元归责框架,坚持“倾斜保护”理念,明确平台在算法推荐、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强化政府对农村及薄弱地区的资源给付义务。再次是国家义务的履行。国家层面需履行尊重义务、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三重维度,分别对应事前预防、事中排除与事后救济的制度安排。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审慎平衡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防止技术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挤占。

    数字化时代受教育权的保障,本质上是对技术理性与权利逻辑关系的制度调适。唯有在技术赋能与法律规制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在多元义务主体的协同共治中构建系统化保障机制,方能让每一位学习者在数字浪潮中享有公平、优质且可持续的教育机会,推动教育事业迈向更加包容与公正的未来。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