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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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

布依族山歌传播中的“家本位”伦理实践

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贵州教育报数字报 字号[ 放大+ 缩小- 默认 ]

    骆雪

    在中国乡村社会,“家”是重要的文化符号,是乡土社会情感连接、秩序建构的关键节点。作为乡村社会“生活者”主体的村民,通常“以家为中心”进行交往和伦理实践,从而由“家本位”派生出“伦理本位”的乡土社会结构和关系。山歌是布依族重要的交往媒介,嵌入生活的山歌传播活动实际蕴含着对“家本位”的伦理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形塑着布依族乡土社会的交往互动模式和秩序结构。

    一、布依族山歌传播中“家”的再生产

    正如涂尔干所言,借助于山歌对唱这样一种表现集体行为的方式,布依族村落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剧场”。由于即使是在现代化新型关系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很多布依族村落依旧属于传统的乡土熟人社会,因此“家”依然是生活的主轴。同样地,“家”也就成为布依村民进行山歌传播的中心,并通过日常生活与礼俗生活中的山歌实践将“家”联结扩展至整个村落社会。

    首先,在城镇化到来之前,唱歌成为布依村民的一种日常活动,又因为这种日常活动的反复性和稳定性,唱歌沉淀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吃饭、劳作、会客都会以歌声作为交流的语言,这样与歌谣相伴的日常就是布依村民的“山歌生活”,其中“走家串户”是最为普通的场景之一。即使是现在,布依族村落中的人们在吃过晚饭后都会习惯性地走出去转转,而响起于一家家烤火房中的对歌声不仅道出人们之间关系的亲近,承载着村民们的欢歌笑语和浓浓情意,还显示出在家庭内开展交往的伦理、秩序结构。其次,由于如象征一个人生命过渡诸如婚丧嫁娶、孩子满月、老人寿宴等阶段举行的仪式规范是最为重要的礼俗,从而显示出广大布依族乡村社会具有的礼俗社会色彩。在乡村礼俗社会中,由于家家户户的经历具有一致性特点,礼俗仪式的举行不只是办事人家的家庭事务,更是每家都要参与的社交活动。在布依族村落社会中,每一个这样的生命仪式中都会有很多的环节要举行,其中对歌是最普遍和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因此,家中有会唱歌的人员要去主家帮忙对歌成为必尽的义务。也正是在礼俗场合“你家来帮对歌”“我家来帮对歌”的互惠行为中,“家”能够自主地建构和维护乡土社会中的感性秩序。

    从上述布依族山歌的传播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以血缘、地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家庭日常生活与村落礼俗生活中的交往及其中表现出的互惠行为,这也显示出“以家为中心”形成的伦理与秩序出现“从家庭到村落”的延展。这样的延展从结构和过程两个方面不仅约束和维系着家庭秩序的内在稳定性,还规范和建构着村落社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交往所形成的乡村社会关系。因此,这种“从家庭到村落”的地方性生成,不断赋予伦理动力,从而实现“家”的再生产。

    二、布依族山歌传播中的“家本位”伦理实践

    缺乏变动、稳定是费孝通对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特点的总结,即在血缘、地缘的联结下传统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布依族乡村熟人社会中,“闹家”以及“闹家”时唱山歌成为一种特别的“以家庭为核心”的交流、交往方式。“闹家”在布依族乡村社会中是对“串门”的地方性称谓,平常的人际走动在今天依然是一种交往常态,因此“闹家”依然在村中是一种经常性的地方行为。这种地方交往行为常常与山歌相伴,因为不仅要通过对唱山歌来“闹家”,而且“闹家”这个词语会被直接唱进山歌里。这充分表现出布依族乡村社会直到今天仍然存在“以家庭为核心”的日常交往互动,而且遵守着以“熟悉”“信任”“亲密”为代表特征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布依族乡村熟人社会中,通过“闹家”来实现家与家之间的走动是日常交往须奉行的标准,通过家与家之间友好相处,人们知道了交往中的伦理道德规范。因此,流行于布依族乡村社会中的“闹家”以及在“闹家”时对唱山歌的行为实际上是村民在“以家庭为核心”的日常交往中对伦理规范的重申和实践,从而使乡土社会得以不断规范。

    除了上述的日常交往,礼俗交往也是维护乡村伦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在村落社会的人来说,即使处于村落之外,只要还没完全跨出那个熟人社会,在村落的社会生活中也必须要显示出“在家”的姿态。因此,“在家”实际上是对“家”的一种延伸,“在家”的状态使伦理性的社会交往和社交关系在村落社会中生成,而通过村民在礼俗生活中的交往能持续实现稳定的“在家”状态。礼俗仪式的举行本属于某个家庭的内部事务,但从参与性上看则属于村落社会的地方性事务,是村落整体性生活的重要具化表现。因此在共同伦理规范和社会调节下,“相互帮忙”所展现的互惠原则会渗透其中,这样的互惠原则在布依族乡村社会中的表现则是在礼俗仪式中帮忙对歌,因为对歌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布依族乡村社会,“相互请人帮忙对歌”已经成为一种惯常礼俗交往行为模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要嫁娶的主家会在仪式举行前去请村里唱歌唱得好的人,在举行仪式当日帮忙与来客对歌;一种是村里某户人家有亲戚要进行嫁娶,那么这户人家也会提前在村里请好山歌唱得好的人,在仪式当日随同去亲戚家对歌。因此,礼俗仪式中,是否“在家”帮忙对歌就成为共同体仪式化生活中须履行“法定义务”,这也意味着“在家”不单单表示着空间关系,更重要的是对乡村伦理社会中“情本体”的遵循,而从“在家”帮忙对歌中可以看到村落社群内部基于礼俗交往形成了一种充满伦理道德的自生型关系,道德义务、人情等伦理原则区分和维持着村落社会的关系网络,进而在以道德义务、人情为主要元素的伦理结构和秩序中强化着村落社会的“亲密性团结”。

    三、乡村秩序建构中的“家本位”思想

    在中国乡村社会生活中,“家”是最基本的单位,无论是在家庭内的交往还是在村落社会整体性的交往,都渗透着“家”的伦理规范。因此,通过布依族山歌传播中的“家本位”伦理实践,我们可以把“家”作为一种模型和框架去思考和理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诸多关系。

    首先,以“家”来体现的关系中最基础的则是“家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中的人也是具有“伦理性”的人,“家”在“人”的伦理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人在接受和实践这些伦理关系中维护和延展了“家”,也生成了自己的心性秩序。于是,作为社会关系连接点的“人”,会规训于先验礼俗伦理的序位期待,即在村落共同体中担负自己应尽的义务使命,从而把对“家”的实践延伸到村落场域,并在村落共同体社会中实现“人”自身意义的再生产。

    其次,乡村熟人社会是一种共同体社会,这样的“共同”主要体现在“血缘之家”和“村落之家”的“生活在一起”。正是在“生活在一起”的礼俗伦理的浸润中,村民们有了共同的关于生活和生命的体验,并将这种体验贯穿在家庭日常交往和村落礼俗交往中,从而构筑乡村社会的共同体秩序。另外,乡村社会中存在生活与道德的双重实践,“家”成为这双重实践的主轴。人们是在以“家”为中心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体验着关于生活的伦理道德,并通过交往使乡村社会的生活呈现出自主性和秩序性。因此,在“家与乡村”的关系中,我们也看到了“家”使人们在乡村社会过上有意义的生活成为可能。

    综合前述,我们可以知道以“家”为中心构建的秩序是乡村秩序的基础,这是因为“家”可以派生出村落社会,进而形成具有文化意义的“地方感”。在这样凝聚着共同文化、情感、伦理道德的乡村中,家、人、村是一体化的,并由此建构着乡村社会的一体化秩序。因此,我们应看到以“家”为中心的生活交往系统在乡村社会的重要性,应深入挖掘“家本位”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和情感信任,使其成为建构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动力,从文化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方面释放“家本位”思想的效能。

    (作者系贵州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