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就业政策上新
“四箭齐发”护航青年就业
本报讯(记者 金艾)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规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优化完善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方面,主要有三方面调整:一是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对象增加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即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校生;二是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期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100%;三是明确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见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的30%,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的20%。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方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乡镇 (不含街道) 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 (以实际经营地为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单位连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基层就业补助2000元。毕业生或所在单位于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至半年内向就业属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其中单位申请补贴时毕业生须在申报单位就业,补贴到位后一个月内发放给毕业生。
优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方面,为支持用人单位稳岗扩岗,吸纳更多就业,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即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规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明确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两项保险费补贴(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的2/3)。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外包单位招用自有员工 (非劳务派遣员工、非劳务外包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该政策执行至2028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