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直播合同暗藏不利主播条款
走进直播间想赚生活费的大学生,却因合同纠纷“被套牢”,成了法庭上的被告或仲裁庭的当事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长期关注新就业形态问题。他认为,这些直播公司诉讼或提起仲裁的依据是他们与主播签订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双方签订的通常是格式合同,不允许修改或协商。大学生主播在合同条款方面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且缺乏法律风险意识。这可能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比如合同条款不公平,主播一方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责任。
西南大学法律 (法学) 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牟昊,目前在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实习。4个月来,有100多人找他审查合同,多数是在校生或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
他告诉记者,这些合同有一些共同之处:第一,合同里会注明双方是合作关系;第二,合作时间一般比较长,短则半年,长则3年;第三,弱化公司违约责任,强化主播违约责任,注明高额违约金。
今年7月,湖北某高校3名学生与武汉起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解约闹上了仲裁庭。翻阅几人签订的合同,班小辉指出,几人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合作关系下主播无法享受到劳动合同相关保护,纠纷解决主要依据民事合同规则。
在合作时间方面,这几名大学生与公司的合作期限均为3年,每月直播天数需大于26天,每月不低于130小时,平均每天5小时。
最低3年的合作期足以将双方绑在一起。按照合同约定,当月累计7天未开播视为停播,停播就是违约。
在争议解决方面,这几份合同均注明如果协商不成,应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赵亚琴说,仲裁是一裁终结,不会像法院诉讼会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商事仲裁具有保密、快速、程序简单的特点。对公司而言,仲裁结果不会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公司声誉。“但对主播不‘友好’,因为他们只有一次机会”。
来源:中国青年报